案例事實
楊律師協助賴先生與告訴人協商,向告訴人道歉,並談妥賠償金額後向法院陳報雙方已和解,告訴人表示不予追究外,請求法官衡量賴先生起初犯案實係迫不得已,家裡又有父母及小孩必須扶養,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以利自新。
賴先生多年前因經商失敗,經濟困頓,為扶養一家大小傷透腦筋,某日在報紙上看到「支客票借你免還」之廣告,賴先生雖感覺奇怪但因需錢孔急,仍然撥打了廣告上的電話聯繫陳男,陳男交給賴先生面額38萬之支票一張,並表示若這張支票真的能夠貼現,賴先生就可以獲得5萬元酬勞,於是賴先生便透過關係找到願意貼現的鄭男,鄭男交付賴先生377500後隨即至銀行兌現,才發現該張支票實際上是偽造的,鄭男於是對賴先生提起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告訴。
賴先生一開始並不知道該支票是偽造的,才於票上簽名後交付給鄭男,但實務上檢察官及法官仍然會認為借錢可以不還顯然違反常理,賴先生不可能對這種行為可能涉及不法全然不知,也因此賴先生遭判刑的機會偏高,考慮到賴先生沒有前科,家中還有母親及小孩必須扶養,不能入監服刑,因此楊律師建議賴先生認罪並透過與告訴人和解的方式處理此案。
法官審酌賴先生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表示不予追究,足見被告已知悔悟,認被告就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宣告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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