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債務人既已經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且又查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事由;本件債務人自應予免責。
陳小姐積欠8家銀行、2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原本有工作聲請更生程序但獲得法院裁准開始後,失業在家照顧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只領有殘障津貼3,628 元。
無業或入不敷出,透過聲請清算免除債務,獲得重建人生的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133、134條
總債務322萬 全部不用還了
原債務840萬,更生後分六年攤還只要125萬
快點進來看 888萬債務一筆勾銷
欠債還款,前置調解也可以省很多利息
刑事羈押-竊盜慣犯檢察官聲押押,法官駁回改命限制住居後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