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權債務-男女朋友借貸糾紛,分手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動產獲得清償

案例事實

委託人許先生
案件結果取回全部欠款128,000元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許先生留有借貸證明,阮小姐也表明是借貸關係,經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取得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雖然債務人名下沒有不動產,但有車輛及獨資經營之商店,建議強制執行動產取得受償。

許先生從事裝潢工程,與阮小姐交往期間,因為阮小姐服飾店需要資金周轉而同意借貸,後服飾店又需裝修請許先生處理並允諾給付工程款,再以各項投資及無生活費等等理由向許先生借貸,許先生向阮小姐詢問還款事宜變成分手的結果。

律師解說

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許先生留有借貸證明,阮小姐也表明是借貸關係,經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取得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雖然債務人名下沒有不動產,但有車輛及獨資經營之商店,建議強制執行動產取得受償

法院判決

許先生取回全部欠款12萬8千元

執行動產尤其是車輛以占有為要件,執行前必須掌握動產情形才能順利執行,包括警員的到場協助、鎖匠預備、拖車、停車場、保管責任、法院引導及建議前往時段等等。經過律師專業建議及債權人努力配合之下,執行當天除了現場查封到車輛外,債務人更是當場拿出營業現金128,000元全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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