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遭爆藉用隨總統出訪之便,透過華航私下購買9800條香菸,意圖夾帶入關,遭檢調查獲,其中吳姓、張姓國安局特勤已遭羈押禁見。而有民眾認為此舉為超購菸品及逃漏稅,固應究責,但應該不算是貪污。
貪污治罪條例指的貪污為何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的處罰態樣,並不限於公務員收受賄賂或回扣,包含侵占公物、藉公務強索財物、違背法令圖利他人,以及本次超過購菸品案的「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所以法律上所定義的貪污範圍,可概括包含所有公務員獲取不正利益或圖利他人之情形。
利用公用運輸工具載運漏稅香菸,屬於貪污
檢察官偵辦之主要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即屬貪污行為,不過本條是否適用於本案,仍有爭議存在,本條之「公用運輸工具」,是指公共輸運工具如火車、公車?還是只要是運輸功能之公務車即屬之?若做前者的解釋,總統府特勤車輛並非大眾所能搭乘,即不得以本罪相繩,若為後者解釋,特勤車輛當然屬於公務車,以公務車運載漏稅物品,自為本罪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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