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高雄市一名駕駛BMW的吳姓女子疑因酒駕把車停在路中,被警發現攔查。吳女為拖延酒測,不僅聲稱「腳麻」不下車、電召多名男子護駕,甚至還強調「自己都有繳稅」,伸出雙手要警方上銬逮捕她。最後盧不過警方的態度堅決,竟一時情緒失控,出手捶了警員左胸一拳。雙方僵持約30分鐘後,吳女拒絕酒測遭開罰9萬元拒測罰單,但警方欲扣車保管車輛,吳女又撂話:「車刮花了要找誰」。
資料來源:蘋果即時新聞
一、酒駕和拒絕酒測分別會受到什麼處罰?
(一)汽車駕駛人若拒絕酒測,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將會被處以下列處罰:
1.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2.當場移置保管該輛汽車
3.吊銷該汽車駕駛人的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且持有的各級車輛駕照,也併同吊銷
4.汽車駕駛人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汽車駕駛人若是酒駕,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將會被處以下列處罰: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若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005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003以上: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實務上不乏酒駕者為避免酒測值超過刑法法定標準而遭檢察官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進而需擔負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而留下前科的風險,寧願選擇拒絕酒測而被裁罰9萬元罰緩,但拒絕酒測者往往不知道,其實現行法規對於拒絕酒測者除了會裁罰罰緩外,甚至會吊銷持有的各級車輛駕駛執照。
二、僅拒絕酒測就被吊銷持有的所有駕駛執照,是否違憲?
釋字第699號解釋認為此規定並沒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主要理由是基於酒後駕車為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立法者所採取的吊銷駕駛執照手段,可以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的不當行為,防範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助於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此立法目的的達成。且立法者雖然兩次提高酒駕法定刑,但酒駕傷亡事件卻逐年上升,吊照的手段應可以杜絕僥倖心理,而且也沒有可以達到相同效果而比較溫和的手段。
吊銷駕照雖然會限制駕駛人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但駕駛人本來就有依法配合酒測的義務,且酒後駕車危及他人與自己,妨害公共安全跟交通秩序,限制跟保護的法益之間,並沒有顯然失衡的情形。雖然對高度仰賴駕駛汽車為工具的人來說,還涉及工作權的限制,但職業駕駛人本來就應該更加遵守交通法規,具備比一般駕駛人更高的駕駛品德,不可以因為工作權而受到比較輕的處罰,而且執行時警察也已經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的法律效果,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的認知,手段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所以此規定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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