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廁所觸診,逆轉改判無罪,正常醫療行為與猥褻之區別

彰化市成美醫院副院長謝俊雄,被控未依規定在診間觸診病患,而是私下將女患者阿香(化名)帶到廁所、未戴手套直接摸下體與捏乳房,謝辯稱他忙得身心疲憊,為了趕下班才圖方便蹲在廁所內檢查,不可能猥褻甫生產完的阿香;彰化地院不採信,依利用機會猥褻罪判刑6月,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雖然地點與流程都不對,但被告只是急著下班而便宜行事,改判無罪確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著重保護性行為中,個人的性自主意思,每個人都有是否與他人進行性行為的自由。而刑法第 228 條規定了利用權勢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因為加害之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類似之關係,若利用此權勢或機會,進行猥褻,即使被害人同意該行為,也是礙於某程度之服從關係而曲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並不是出於完全自願的意思,因此有了本罪的規定。猥褻行為,是指客觀上已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之興奮與滿足,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而侵犯他人性自由之權利。

在「醫療」關係中,醫師對病患負有照護責任,病患對醫師具有信賴性,因此彼此地位並非對等,病患仰賴醫師治病,而信賴醫師之指示或行為都是出於醫療為目的,病患無論就身心狀態,均處於相對弱勢,形成相當之服從性。為了痊癒,常常對醫師言聽計從,這樣的關係下,醫師對病患為性侵害(性交或猥褻),即使病患沒有反抗,也不代表病患完全同意性行為的進行,此時醫師就可能構成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但刑法上,成立犯罪不只要看客觀上有無實行犯罪行為,還要看實行犯罪行為的人主觀上有沒有實行犯罪的意思。本案中,醫師將病患帶到不屬於正常診療處所的廁所內,對病患私密處進行內診,並有揉捏乳房的行為,單看行為可能構成猥褻行為,但並無足夠證據能證明醫師有實施猥褻行為的意圖,無論是醫師所說的是為了趕下班、希望加班至近深夜的護理師也能早下班,而貪圖方便在廁間診治,還是診治過程的總總行為,都只能看出醫師是在進行診治,而有無猥褻的意思,尚難具體認定。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於早上、晚上均看門診,又不定時須為產婦接生,於看門診至晚上10時30分左右已相當疲累之情況下,的確很有可能考量時間已太晚,且院內尚有待產婦須其接生,其應儘快休息,否則夜間極有可能又須為產婦接生,且護理師已忙於整理物品準備下班返家,惟因該時阿香在診間外候診休息區座位觀察之時間尚不夠久之情形下,被告若留下阿香在二樓診間外候診休息區座位為較長時間之觀察,則醫護人員將為此而無法儘速下班返家亦不妥,是以被告於出診間後只要確認阿香之出血有止住,沒有繼續流血,則阿香及醫護人員即均可下班返家,是以由被告親自確認血有止住,沒有危險當係最快速且最直接之方法,又因被告認為阿香已讓其看診2年,係老客戶,圖個方便致為此不合一般檢查常規之決定,就本案上揭主、客觀情形以觀,尚無不可採之處,因此本案才在上訴二審時,改判醫師無罪,但性侵害事件極其敏感,不同檢察官、法官之審查密度常有差異,所以婦科醫師在執業時,還是按程序進行診療,才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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