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非法討債不僅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還必須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張先生和母親張媽媽和遠親陳先生一家感情不睦,因細故發生肢體糾紛,張媽媽遭陳先生控告傷害罪成立,陳先生為了向張媽媽請求傷害的賠償,不斷登門騷擾,法院刑事開庭時也不斷尾隨恐嚇,更揚言要讓張先生斷手斷腳、死得很難看,讓張先生、張媽媽擔心受怕,來所委請楊律師提供協助。
縱使張媽媽曾造成陳先生受傷,但不代表陳先生能用恐嚇的方式請求賠償,李律師先協助張先生提出恐嚇之刑事告訴,最後經過地檢署、法院的調查審理後,判決陳先生觸犯刑法恐嚇罪,總計應執行115日之拘役。
刑事判決後,李律師再協助張先生、張媽媽提出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向陳先生請求侵權行為慰撫金之損害賠償,總計陳先生共犯恐嚇、侵入住宅、誹謗等行為,分別侵害張先生、張媽媽的名譽權、居住自由權以及造成張先生、張媽媽心生畏怖,侵害人格權重大,也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請求慰撫金,自屬於法有據,爰請求法院判命被告陳先生分別賠償張先生15萬元、張媽媽10萬元。
民事庭法院調閱刑事卷後,認定陳先生確實對張先生、張媽媽為不法恐嚇行為,另審酌被告陳先生侵權行為之動機、原告張先生、張媽媽所受精神上之損害、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判決應賠償張先生10萬元、張媽媽6萬元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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