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驗的程序及情形在同法第2項及第3項有規定,「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南投縣草屯鎮驚傳命案,1名被鐵絲綑綁、僅著內褲的30餘歲婦女,今天被發現陳屍於產業道路旁,警方展開調查偵辦。草屯警分局指出,這名女性被民眾發現時,僅著內褲,身體蜷曲遭鐵絲綑綁,陳屍於草屯鎮富寮里一處產業道路旁。檢方初步勘驗,被害者口鼻流血,但沒有明顯外傷,身體還完整未腐爛,將會同法醫解剖了解死因。警方研判,陳屍地點並非命案第一現場。
該女子身上僅穿著內褲,身體蜷曲遭鐵絲捆綁,陳屍在草屯鎮富寮里一處產業道路旁。死因疑不單純,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而相驗的程序及情形在同法第2項及第3項有規定,「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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