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陳姓男子結婚後和妻子生下二個女兒,因為夫妻都要工作,請父母幫忙照顧兩名小孩,每月給父母1萬元的補貼,但妻子竟然嫌老公給太多了,但陳先生覺得1萬元不多,父母帶小孩很辛苦,夫妻因此吵架不斷,演變成冷戰、無互動,陳男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但訴訟過程中,妻子主張自己沒錯、拒絕離婚,但法官調查發現,妻子確實因為不滿1萬元的補貼,而和丈夫產生裂痕,最後無法修復,雙方形同陌路,最後判准離婚,2個女兒的監護權也判歸父親。
公婆(長輩)有幫忙帶小孩的義務嗎?
現代夫妻工作忙碌,除非留職停薪,否則很難整天照顧小孩,但有的家長也不放心把小孩交給保母照顧,也不想花錢,所以帶小孩的重責大任就落到公婆等長輩身上。但公婆幫忙帶小孩是義務嗎?民法對於扶養義務人的順序,因為父母和子女的親等是最近的,絕對優先於公婆,不論法律上或倫理上,都不應該把帶小孩的工作全丟到公婆身上,加上現在全日托育的制度也越來越健全,而保母的收費,政府也有規定,現在大約每月1萬2千元至1萬5千元之間,所以就算不找保母,也應該補貼公婆花費勞力、時間,所以每個月給1萬元是很合理的,如果是二個小孩,這個數字更是遠遠不夠的。
法官在什麼情形下會判准離婚?
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事由,規定為:「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1項是具體離婚事由,但證明程度較困難,而第2項則是抽象離婚事由,已越來越廣泛得使用(約80%都是用第2項重大事由離婚),精神是在於,現代社會已經不像過去認為離婚是非常嚴重之事,而著重在於婚姻精神的實踐,如果夫妻已經貌合神離、喪失感情、無回復之望,法官通常都會認為這個婚姻沒有存在的價值,而過失較小的一方,就可以起訴請求離婚。以這個新聞事件來說,單就妻子不同意先生每個月給公婆1萬元,應是不足以讓法官產生判離的心證,但因此所導致的夫妻冷戰、家庭失和破裂,才是最後判准離婚的關鍵,所以在離婚訴訟來說,因為婚姻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在訴訟中都還是會有許多變數,只要明顯看出婚姻沒有破鏡重緣之可能,判離的機會都是滿大的。
法官如何決定小孩的監護權?
原則上,離婚訴訟都會一併處理小孩的監護權,對於年紀小的孩子,法官都傾向把監護權判給母親(幼兒從母原則),但仍有例外,如果媽媽有不適任擔任監護人的事由,法官還是有可能判給父親,因為監護權的酌定,仍會參酌父親的經濟能力、對子女的教育規劃、親屬支持系統、居住環境、身體健康因素等。在家事事件中,女性是占有很大優勢的,反而是男性訴請離婚的難度會高出很多,以律師承辦家事事件數年來的心得,除非女性對於法官的諭知不理不睬、不配合訴訟、態度強硬而讓法官產生壞印象之外,在家事案件勝訴的機率很高,以本案來說,如果妻子在法官面前表露出仍要維繫婚姻的意願,且不任意指責丈夫的不是,法官是否准許離婚,還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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