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64歲鄭姓婦人,去年1月15日上午到好市多為男性友人購物、換貨時,試穿價值4599元的男防風防潑水保暖外套後,再將自己原本穿著的女用外套披在外面,但因男用外套較長,走出賣場出口被賣場巡查員發現。鄭婦只有將選購的女保暖衣、衛生紙、脫脂鮮奶、酪梨油等其他商品結帳,但身上穿的男性外套沒付錢,賣場人員立刻報警移送法辦。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依竊盜罪判決鄭婦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高等法院第二審認為,一審法院未審酌鄭婦罹患之「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其症狀導致其試穿外套後,曾陷入微休眠狀態,根本不知道自己有穿著男用外套即走出店面,並沒有竊盜男用外套的認知與意欲。而賣方(好市多)沒有提出監視器畫面證明鄭婦當時的舉止狀態是否與常人無異,巡查員於跟監過程中,也沒有全程看到鄭婦行為舉止,更無從判斷她當時是否有突然進入微睡眠狀態,故依照鄭婦提出的醫院診斷證明書以及證人之證詞,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觸犯竊盜罪,除了客觀上有破壞他人持有狀態而建立自己新持有狀態之竊取行為外,主觀上必須要有對竊盜行為的認知與意欲,如果本身並無竊盜故意,則不成立竊盜罪。本件鄭姓婦人將男用外套穿上卻未結帳攜出,爭點在於鄭姓婦人有沒有竊盜的故意,故本件檢察官須舉證證明鄭婦有竊盜故意的部分。鄭姓婦人提出其無竊盜故意之證明有下列幾點: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載明被告患有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重症肌無力、高血壓、疑記憶力缺損、輕度認知功能障礙等情形。說明罹患睡眠呼吸中止症之患者,睡眠會因短暫性缺氧而中斷成為片段式睡眠,使得白日有過度嗜睡、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形;有時會突然出現短暫睡眠狀態,使記憶短暫空白,行為認知障礙。鄭婦當時即因其病症導致事後忘記自己仍試穿外套,並無竊盜的意欲。
被告亦提出其經常向菜市場買菜的菜販,證明被告常有「買菜忘記拿」、「拿菜忘了付錢」的情形,且頻率為一個月至少3次。再者,斟酌被告除了此次至賣場消費外,從歷年的消費紀錄來看,未發生任何消費糾紛,且被告花費金額從100元至33,894元不等,可見其有經濟能力,根本無需為一件4000多元的外套而有竊盜動機。若真要偷竊不會僅以此種拙劣方法,故二審法院綜合被告提出之證據,且檢方並無提出被告當時行為舉止是否與一般人有異之監視錄影,認為被告無竊盜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改判被告無罪。
條件相當幼兒從母,她贏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