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載,古姓男子性侵中度智能障礙女子,古男否認犯行,一審判決前才認罪,和被害人家屬和解,願給付和解金25萬元,但只給4萬元,地院竟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憐憫」規定減刑,將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乘機性交罪,輕判1年8個月,緩刑4年,不用坐牢。高等法院則認為古男並無悔意,是假裝與被害人和解,因為允諾一次支付,高院因而延長庭訊等候,但古男遲遲未能支付其餘和解金。而且認為一審適用刑法第59條是適用法律錯誤,因為根據最高法院判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倘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才能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已與被害人和解、向被害人道歉」等只能當量刑減輕事由,最後改判為3年4月徒刑。
一、
本案古男觸犯的是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法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3年以上10年以下稱為「法定刑」,法官可以針對個案在此範圍內判決被告的刑期,例如法官最後判被告3年4月,這3年4月法律上稱為「宣告刑」或「宣告法定刑」,同時也是執行刑,但有時宣告刑和執行刑並不相同,例如地方法院判1年8月是宣告刑,但因為被告緩刑,所以是暫時不用執行。
二、
刑法可分為二大塊,一塊稱為「犯罪論」,是用來討論被告是不是成立犯罪,犯罪的構成內容是什麼。另一塊稱為「刑罰論」,是用來討論對於犯罪者的制裁。而刑罰論中又有加重與減免的規定。加重我們最常聽到的例如累犯的加重或一定特殊身分的加重,例如公務員對某些犯罪有加重規定,例如包庇賭博罪。刑罰的減免的規定就更多了,例如一般人曾聽過的自首減刑。至於本案例爭議的條文是刑法第59條刑之酌減的規定,條文內容為,「犯罪之情狀顯可認科以最低度刑仍顯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條文所謂的「犯罪情狀」是指除刑法第57條所規定的各款法定刑罰裁量事實(包括犯罪之動機、犯罪之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狀況、犯人之品行、犯人之智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犯人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外,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而言。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必須要是犯罪除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外,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認為就算宣告法定刑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適用,例如本案地方法院認為宣告法定刑度最輕的3年仍嫌過重。但一般認為如在客觀上並無可憫恕之處,雖行為人無前科紀錄,素行端正,子女眾多或犯罪情節輕微等狀,亦僅能在法定刑度內從輕科處,不能適用本條酌減。本條文酌減一定是減到法定刑以下,效果強大有人稱之為刑法的帝王條款。
三、
本案地方法院將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乘機性交的犯罪,判被告1年8個月,而且可以緩刑(被判2年以下才有緩刑的機會)。高等法院則認為依刑法第59條的減刑到法定刑以下是適用法律錯誤,就算被告有地方法院說的那些事實,也是依據第57條量刑時比較輕而已。其實,實務上引用第59條是很保守的,最常見的案例是販賣一級毒品,因為販賣一級毒品法定刑是無期徒刑或死刑,但畢竟那些販毒者販賣金額大多只是幾萬塊或幾千塊非中大盤商或毒梟,此時認為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就會引用第59條酌減。不過,販賣一級毒品假設賣5次,每次販售金額1、2仟元,可能會被判10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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