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亡到大陸的通緝犯,幕後操縱十名黑道份子在台灣犯案,雖然其未親自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其在背後操縱十名黑道人士實施恐嚇犯行,此種扮演幕後黑手支配犯罪行為的角色,學理上稱為間接正犯,仍構成犯罪。
據媒體報導,徐檢察官於2月份破獲名在雲林犯持槍恐嚇案件的黑道份子。然而,地檢署檢察官日前接獲槍擊要犯陳勇志與黃村的電話,怒斥檢察官不該將他們跨海指揮的手下抓走,並且說要在檢察官家裡放兩把長槍以示威嚇之意。
檢察官表示:「該兩名槍擊要犯透過簡訊向媒體表明犯行,兩名流亡大陸,遙控十名手下跨海犯案,藐視公權力。」目前警方會加強保護徐檢察官的人身安全。
(一)該案件所牽涉到是該兩名流亡到大陸的通緝犯,幕後操縱十名黑道份子在台灣犯案,雖然其未親自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其在背後操縱十名黑道人士實施恐嚇犯行,在案件過程中他們扮演犯罪支配重要角色,兩名槍擊要犯係利用人為工具來完成自己犯罪行為,此種扮演幕後黑手支配犯罪行為的角色,學理上稱為間接正犯,仍構成犯罪。
(二)而該案犯罪行為人在大陸,他們操縱的人在台灣,在我國法律是否有適用餘地?該案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發生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此為刑法第4條所規定的隔地犯。至於,兩名通緝犯潛逃至大陸,我國法律如何對兩人訴追發生實質面上困難問題,國家機關應可透過今年4月公布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4點第1款:「涉嫌跨境有組織犯罪等」,或可依同協議第4點第5款:「其他刑事犯罪」,經雙方政府同意合作採取打擊雙方皆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對方政府若認為該行為不涉及犯罪,則依該協議第4點規定:「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必要時可以依據同協議第6點:「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將犯人遣返回台灣接受司法訴追及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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