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下午從家中步行至便利商店買東西時,被五、六名員警攔下臨檢,李嗣後認為警方攔檢無理由,警方則稱其行為屬公共場所之例行臨檢,遂引發警察臨檢民眾之判斷合法性與否的爭議。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機關有權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對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人或交通工具」,產生涉及違法行為之「合理懷疑」時,警察得向該人出示證件表明員警身分後,令其出示身分證件、查證身分。對於無法查證身分之人,得帶往警局,並自攔停該人或交通工具時起不得逾越三小時,而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警察如何判斷行經公共場所的人或車係有違法行為之虞?
依法界來看,同樣因警察臨檢發生爭議做成的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表示,警察臨檢的名稱包含檢查、路檢、盤查等行為,皆對民眾的自由權、隱私權、財產權干預影響甚鉅,所以對於人民是否有違法行為,應限於「客觀上有相當理由合理懷疑人民之行為已構成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而言,且警察臨檢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就本件主委身穿牛仔褲、運動夾克,腳穿拖鞋,與一名男子從便利商店腳步倉促的離開,之後李看了警察一眼,員警因懷疑同行男子手提之一包塑膠袋為違禁品便上前盤查兩人身分。整件事實外觀似難達到所謂有相當理由懷疑行為已發生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故有不當盤查的情形。然而北市保安警察大隊指出,李男出入的台北轉運站為治安熱點,在北捷隨機殺人事件後,警方更積極於機場、車站等公眾場所加強盤查勤務,此「攻勢作為」績效不錯,從去年九月至今年三月,於轉運站盤查查獲案件總計400多件,包含不少毒品、竊盜案件,以及通緝、失蹤人口。一方面警方維護治安行使公權力立意良善,但與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權衡,對於「合理懷疑」的解釋應由客觀事實出發,依照專業經驗判斷,不能僅憑主觀臆測。往後民眾遇到警方盤查,可理性詢問員警依據何客觀理由判斷有犯罪嫌疑,認為不當得當場異議,若繼續執行,得請求給予書面臨檢紀錄,異議人得據此提出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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