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台南一名男子與妻開連鎖牛排店,經營有成,夫妻兩陸續購入價值上億不動產,應妻要求登記在妻名下。兩人後來感情生變,男子和妻怒簽離婚協議書,事後反悔,指妻子串通謀財,提起離婚無效之訴。訴訟中兩人相互指控,又當初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是妻在網路找到專作「離婚見證服務」之人。本案法官審理後認為,離婚協議書上2名證人都證稱沒親自聽聞劉男的離婚意願,而妻也無法證明她有轉達,判定兩造仍有夫妻關係,全案可上訴。
離婚證人不必與當事人相互認識或在場,但仍要親聞或親見雙方確有離婚真意。
法律規定離婚要件除雙方合意外,應具備:1、訂立書面契約。2、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3、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其中須特別注意的是,離婚書面契約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依實務見解,證人是不必與當事人相互認識,也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的人,但必須是親聞或親見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意思的人才可以。所以本案例若是妻在網路上找到二位願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人,當初雙方當事人在談離婚時,該二名證人若未親自聽到或看到,而事後男方又否認有要離婚的意思,則二人的簽名不生離婚效力。另外,證人的簽名或蓋章不必於離婚書面作成同時為之,可事後加簽或補蓋。
男子不願離婚若是為爭取不動產,其做法未必能如願。
二人共同經營事業有成,約定將價值上億不動產登記在妻名下。該不動產登記妻名下應先推定為妻所有,男子若要主張全部或部分不動產為自己所有,只是暫時約定借用妻的名義登記,這部分男子要負起舉證責任,否則未必能如願將不動產索回。反之,若是雙方離婚或婚姻關係不存在,則男子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妻請求婚後財產即該不動產價值的一半。這個制度是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畢竟就本案例而言。價值上億的不動產是夫妻二人共同努力經營家產所換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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