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該集團涉嫌非法跟監及監聽,為犯罪組織實無疑義;受人委託在他人電話竊聽,違反電信法第56條;違法錄音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之言行,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刑事局在北市破獲男子郭嫌的非法監聽集團,該集團為了錢不擇手段,一台商妻子懷疑老公在中國包二奶,委託他們調查,集團成員無法進入大樓,竟安排陌生中國女子找機會與台商攀談,再從旁偷拍,騙稱照片裡的女子就是二奶,騙得3萬元。
警方調查,該公司負責人為巫嫌,巫某之前夥同蘇嫌先後成立「中天」、「全民」、「婦女」、「安心」、「大老婆」、「友愛」等徵信社,主要業務為外遇抓姦、行蹤監控及尋人查址等。該集團以收和解費名義,向委託人或被害人恐嚇、暴力要錢,如有不從,則教唆手下至住處「拜託」,蘇嫌還曾接受媒體訪問,毫不避諱介紹徵信器材,大作宣傳。
警方說,有一名男子,心儀一名搭同班機來台的新加坡籍女子,委託調查女子身分及住處,徵信社竟順手取得另一星國女子資料,就騙到3萬5000元委託費,相當於對方一個月薪水,但他根本找不到愛慕女子。徵信社還曾接受「打人」委託,不料徵信社卻自導自演,找公司員工,利用晚間燈光昏暗,裝模作樣拍下燒成光碟,也撈到6萬元。警方將郭嫌提列治平目標,將郭、巫等8人帶回,查獲行動電話監聽軟體、非法監聽錄音帶74捲、針孔攝影機、竊聽器等跟監器材,訊後依觸犯組織犯罪、電信法、恐嚇取財等罪嫌移送。
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該集團涉嫌非法跟監及監聽,為犯罪組織實無疑義。並依同法第3條處斷:「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該集團受人委託在他人電話竊聽,違反電信法第5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違法錄音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之言行,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該案徵信業者受人委託,拿假二奶照片欺騙大老婆,以及假夢中情人的照片欺負該名男客戶,雖然非法跟監本來就不對,但詐欺罪構成要件說:「以詐術使人限於錯誤,而使人為財產上處分。」拿假調查資料來企圖得手被害人的委託金錢,仍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
而徵信社以收「和解金」。涉嫌恐嚇或暴力要錢,若是以告知未來危害,例如:不給錢就給你好看,而逼迫他人交付財物,屬於刑法第346條
在偵查中或開庭時說謊 涉嫌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