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刑法上的變造文書罪,即使是自己製作之文書,如已無變更之權限,嗣後再加以更改,當然也構成變造文書。
媽媽過世後,小謝和姐姐因著母親最後的遺言,約定將母親名下的股票均分,但先暫時過戶到姐姐名下,等日後股票金額好的時候,再賣掉兩人均分價金,姐姐將這部分的約定寫下來,將二人簽名後,將協議書影印並把影本交給小謝保管。但沒想到經過幾年,姐姐竟然反口說股票全是她一人的,更在爭執過程中將當初的協議書自行塗改,並提出自行修改的協議書到法院企圖捏造事實。小謝因此來所請求律師能夠協助。
本案同時涉及民事以及刑事,這也是許多財產糾紛會出現的狀況,民事部分小謝委託林律師處理,經過舉證及說明,楊律師更一一反駁對方所提出之證據,小謝已獲得民事勝訴判決。至於刑事部分,小謝的姐姐主要面臨行使變造私文書的刑事責任,這類型案件,主要著重於如何證明文書經過變造。
在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於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載,除有特別規定外,原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之罪,惟自己製作書寫之文書,若經利害關係人蓋章,以為表示其承認無誤之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應以他人名義作成之文書論,如就內容加以變更,即應認為變造文書。(可參最高法院25年上字4862號判例)。因此,自己製作之文書如已無變更之權限,嗣後再加以更改,當然成立變造文書,因私文書作成後,製作人已將其提交相對人,而使文書業已參與法律交往,該文書已非製作人單獨可支配者,則私文書之原製作人,即以喪失其私文書之更改權。
林律師受委任為告訴代理人,協助小謝提起刑事告訴,並將證據資料整理提供給檢察官,並就調查證據等提供檢察官意見,在被告試圖在檢察官訊問時,提出不實抗辯混淆視聽時,適時提出抗辯,拿具體證據反駁被告的辯詞,幫助檢察官釐清事實真相。
檢察官經過一輪的證據調查,再搭配訊問告訴人及被告,發現被告所述與證據資料所顯示之事實有極大落差,且經過鑑定,亦可以證明小謝手上提出的影本與被告提出的正本是同一份文件。因此認定,被告確實犯有變造並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予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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