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林姓男子長期酗酒不負擔家計,讓妻子在工地上班償債,他不懂體諒反懷疑妻子搞婚外情,多次打電話騷擾工地主管,導致妻子失業,6年前開始又鎖門不讓妻子回家,每次一鎖便是2個月。林妻身心俱疲,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結束近30年的婚姻。
因為相愛而走在一起的兩人,彼此許諾要建立起幸福的家庭,婚姻,總讓人聯想到幸福,而互負責任並不是口頭上說說,事實上,當兩人決定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的配偶欄填上彼此的名字後,法律上即賦予新的權利義務。夫妻間的同居義務(民法第1001)、日常生活互相代理(民法第1003條)、家庭生活費用共同負擔(民法第1018-1)、配偶外遇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幸福的婚姻關係需要共同維持經營,若不想繼續經營婚姻,即是走到離婚這一步,夫妻可以自行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只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之離婚理由請求判決離婚。
除了1052條第一項所列理由之外,實務上目前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民法第1052條第2項)為訴請離婚並經法院判決者,占絕大多數,即是採「破綻主義」的精神。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標準認定,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案例中,位於基隆市的這對怨偶,林男不但長期酗酒不工作、對妻子辱罵三字經,亦鎖門不讓妻子回家,妻子無法隱忍於是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法官考量夫妻倆已分居6年,林男也未負擔家計等,認為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判林男夫妻離婚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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