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日前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擬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並將調增的稅收挹注長照財源。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以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特種基金之財源。(修正條文第15條)
二、定明該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機構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法人化限制;並刪除長照機構法人設立等事項立法之期限。(修正條文第22條)
三、定明該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該法所定長照服務者,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並刪除該法施行後5年內緩衝期之改制及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
隨著醫療技術的提升,醫藥衛生觀念普及,國人平均壽命逐漸延長,加上生育率下降,老年人口佔整體人口的比例將愈來愈大,高齡化與少子化逐步改變傳統的家庭結構,現存的社會福利制度面臨挑戰,家中年長者及身心障礙者的照顧責任不再只是個人家庭的問題,政府將帶頭關懷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將照顧的責任與風險分攤,設立一個普及、永續的長照服務體系。此一觀念是世界的趨勢,也促成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的推動,《
「長期照顧」被明確地定義在長照服務法中,係為失能的長輩及身心功能障礙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長照服務法第3條)。而基於提供失能者所需長期照顧服務、強化服務效能、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長照基金」,並明定其財源等目的,因此擬具草案對部分規範進行調整。
其中針對長照服務法第15條長照收入來源予以調整,未來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10%增至20%以內所增加的稅課收入;以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徵收新臺幣590元調增至1590元所增加的稅課收入,都將納入長照財源。
另長照服務法第22條雖然要求長照機構應法人化以保障權益,但考量現行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原本即可以由原設立許可法律予以管理監督,且其管理密度並不會低於本法規定,所以為維護接受服務者之權益,並保障現存長照有關機構穩定經營之機制,對於已依相關法律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不受法人化之限制。不過機構如果申請擴充或遷移,涉及建管、消防、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等事項之整體檢討,則仍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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