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鄉長王寶民也率眾到台南地檢署控告台南縣長蘇煥智違法使用灰渣掩埋場。他說:「灰渣掩埋場明明只能埋灰渣,蘇卻強勢埋幾十萬頭的死豬、死雞等動物屍體,實在真惡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可判一年至五年徒刑、併科三百萬元罰金。
蘇煥智則強調,南縣淹死豬隻四萬五千頭、雞兩百五十萬隻,不及時處理將引爆疫情,豬隻載運至安定灰渣掩埋場,是因為灰渣屬鹼性,PH值高達十一,再搭配石灰覆蓋,有清除惡臭、消毒效用。前晚上千名掩埋場鄰近台南縣市居民佔據國道八號港口段,與鎮暴警察形成對峙,雙方爆發嚴重推擠。警方隨即架設拒馬、管制雙向交通,讓國道八號港口段暫時成為載運豬屍的專用路線,一般車輛暫停行駛,當地居民將這路段譏諷為「死豬專線」。
該案安定鄉長認為台南縣長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而向台南地檢署遞狀控告蘇縣長。
然而蘇縣長是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第1項:「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各該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即派遣動物防疫人員前往驗屍,並指示燒燬、掩埋、消毒及其他必要處置。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時,應發給處置證明書。」因為豬隻被颱風及水災淹死之後,怕豬隻感染傳染病,而依該條例掩埋豬隻。
依據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屆時縱有該當廢棄物清理法構成要件,仍可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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