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不抓鬼,改吸毒,喪失十八年道行

道士吸食安非他命後從此彷彿陷入無底深淵,開始無法自拔。而開始販賣毒品,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台中縣清水警分局偵破以林嫌為首的販毒集團,逮捕13名嫌犯,警方發現林嫌原本擔任道士,因染上毒癮,無法專心做法事,加上入不敷出,索性改行販毒給青少年。中縣清水警分局偵查隊接獲線報,有一個以綽號「香腸」的男子為首的販毒集團,專門賣毒品給青少年吸食,立即著手偵辦。


警方調查發現,林嫌18歲開始就學做道士,至今已經有18年的「功力」,早就可以獨當一面,加上主持法會的手法細膩、按部就班,因此全國各地都有人找他主持法會、為人超渡,收入頗豐。7年前林嫌因為長時間做法事,為了提振精神,開始吸食安非他命,結果越陷越深,染上毒癮無法正常工作,生意一落千丈。專案小組在檢方指揮下,逮捕36歲的主嫌林嫌及廖嫌等12名「藥腳」,起出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及電子磅秤、玻璃吸食器、注射針筒及行動電話等販毒工具。

法律評析

道士吸毒成癮,賣毒品給未成年

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的第2級毒品,7年前林姓道士為了長時間作法事提神,而施打安非他命,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七年前為民國九十一年,刑法追訴權修法是在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對於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由舊法「追訴期五年」修改為「追訴期十年」。依據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主義,雖原則上是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法條修正後有利於行為者,則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所以道士七年前開始吸食安非他命,除非繼續不斷有再吸食否則已超過追訴期,無法處罰
  

而道士吸食安非他命後從此彷彿陷入無底深淵,開始無法自拔。而開始販賣毒品,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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