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放榜前夕,新竹高中彭姓學生疑因日常嫌隙,自掏腰包多花兩百一十元繳登記費,還冒用身分為同班盛姓同學選填志願,但因只填了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一個志願,導致盛同學高分落榜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放榜前夕,新竹高中彭姓學生疑因日常嫌隙,自掏腰包多花兩百一十元繳登記費,還冒用身分為同班盛姓同學選填志願,但因只填了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一個志願,導致盛同學高分落榜,分發委員會昨則表示,盛同學可以外加名額方式重新分,分發會也會檢討志願登記流程。
學生利用盜用他人帳號密碼,冒名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資訊的行為,雖出自玩笑、惡整同學之意,但實際上卻有刑責。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18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得減輕其刑。因此,彭生如已滿法定年齡,則具有責任能力,對於此行為必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於未滿十八歲的情形下,按規定得減輕其刑,並交由少年法庭進行審理。
彭生因出於惡作劇之意,冒用同學之名義上網填選志願,導致其高分落榜,遂為因故意行為,不法侵害他人受教權,受害的盛生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請求因落榜或榜單未與原先落點學校、科系相同,而造成未盡理想所造成的學費、生活費上多餘的支出,以及個人名譽上的損害,分別請求賠償,以下分述之:
假設盛生因他人惡作劇之故,導致高分落榜,重考一年所需之補習費用、書籍費用;若經查證,幸無高分落榜,但因查證動作所需的規費、重新分發後學費、周邊生活費與原先落點學校有差異者,皆在實質性費用內。
除了上述實質性賠償外,被害人因故而感到心神不安、焦躁等,得另外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附帶一提,民事賠償責任法定年齡為十八歲,彭生因未有行為能力,故其法定代理人必須代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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