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病患以及曾姓失業男,因為家裡經濟貧困,而共同起意行竊,倉庫足上有屋簷,周有門壁,依實務見解為建築物,兩名嫌犯將倉庫門鎖敲開,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未遂共同正犯
罹患口腔癌三期之胡姓男子與失業多日之友人曾姓男子,凌晨駕駛自小客貨車,為竊取財物,二人沿台中市到台中縣神岡鄉一帶尋找作案目標,行經清水鎮海風里一偏僻處,發現葉姓男子所有二只貨櫃倉庫,下車察看後,其中有一貨櫃倉庫未上瑣,胡、曾二人乃進入竊取壓路機、風車、電鑽、砂輪機等工具一批,市價約20萬多元,當二人再度敲開第二只貨櫃之鎖頭進入行竊時,遭屋主發現後,打電話到大楊派出所報警處理。機警的警員汪宏翔問明情形後,乃告訴屋主將胡、曾二人偷偷的反鎖在貨櫃中,成功的逮捕到二犯嫌。
該案胡姓病患以及曾姓失業男,因為家裡經濟貧困,而共同起意行竊,倉庫足上有屋簷,周有門壁,依實務見解為建築物,兩名嫌犯將倉庫門鎖敲開,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因為尚未脫離屋主等人支配領域而遭逮捕,所以成立加重竊盜未遂共同正犯,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屋主將竊賊反鎖,構成刑法第302條私刑拘禁罪,然而他們是因為小偷在倉庫為竊盜行為,屋主正面臨小偷現在不法之侵害財產,所以自符合正當防衛,可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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