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省電,請人改電表吃上竊電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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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電反而罰更多,得不償失。電能在法律上的定義到底是動產或不動產?立法者為了解決這困擾,因此在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而蔡姓婦人竊電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台電稽查人員經過沙鹿鎮蔡姓婦人家,意外發現此戶人家今年初電量為326度,在3、4月減少到只剩下73度,5、6月變成零度。經調查後,蔡姓婦人坦承4月中旬有一男子在家推銷省電妙方,婦人向男子花4千買了這個東西,意外發現竟然可以省電。省了2千元,卻吃上竊電官司,婦人大嘆:「划不來!」

     
    法律評析

    偷電反而罰更多,得不償失

    電能在法律上的定義到底是動產或不動產?立法者為了解決這困擾,因此在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而蔡姓婦人竊電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依電業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電力公司事後還可以依據電業法第32條對竊電住戶停止供電,等其不再竊電為止。竊電須追償費用的細節金額部分,須參考處理竊電規則第6條而計算之。而對於該名推銷竊電產品的男子,若發現他的行蹤,警方可以依據刑法第320條或電業法第76條的幫助犯,將其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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