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當作免費停車場還賣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安非他命不屬於刑法第257條所列舉的「鴉片」、「海洛因」、「高根」(古柯鹼)等毒品,所以應該依據特別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有載明: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

毒梟游男住在基隆地方法院旁,與法院相距才50公尺,還把法院當成「地標」,指引買家把車停在法院,再走路到他的住處取貨;瑞芳警分局員警持搜索票衝入游某住處,起出安毒30多公克、現金7萬多元現款,訊後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將游某送辦。

法律評析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不屬於刑法第257條所列舉的「鴉片」、「海洛因」、「高根」(古柯鹼)等毒品,所以應該依據特別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有載明: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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