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目的若在於燒死鄭姓員工,卻誤燒死在裡面的宋姓女子,為客體錯誤,男子目的在於侵害鄭姓女子的生命權,卻誤燒死宋姓女子的生命,所侵害的都是生命權,為同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東市區一間理容院竄出火苗,一發不可收拾,有名宋姓女員工逃生不及被燒死,原本以為這是單純意外,沒想到老闆娘發現有男子潑汽油縱火,警方循線追查,在海邊發現男子開的車,不過男子疑似畏罪自殺,死在車內。
男子疑似與該名理容院鄭姓員工有感情糾紛,疑似為理容院火警案的嫌犯,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男子目的若在於燒死鄭姓員工,卻誤燒死在裡面的宋姓女子,為客體錯誤,男子目的在於侵害鄭姓女子的生命權,卻誤燒死宋姓女子的生命,所侵害的都是生命權,為同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當刑法173條第1項和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數罪併罰。然而該案男子已死,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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