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停車未注意後方來車,與車輛擦撞,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乙○○駕駛自小客車在○○區停車場處,於倒車停車時,不慎與右方駛來,由原告甲○○駕駛的自小客車擦撞,造成原告甲○○的車輛損壞,乙○○自認沒錯,拒不和解,於是甲○○委請本所律師提起訴訟。
本件經過楊律師細心推敲,主張停車場也是屬於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亦受道路交通規則規範,我方直行車當具有優先路權。法院判決結果認為,本件被告乙○○於欲倒車進入左後方停車格時,雖已打方向燈,但未注意系爭車輛自其右側駛來,即開始倒車,致系爭車輛反應不及,而遭到擦撞,實有悖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其對本件車禍之發生應有過失。不過法官也認為,甲○○已見前方被告車輛正靠左停車,卻未留意被告車輛是否將倒車進入停車格,仍有相當疏失。因此原、被告的過失責任比例依序各為十分之二、十分之八。
民事不動產物權-訴請履行贈與契約勝訴,被告應完成繼承登記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