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民法親屬篇「會面交往權」的設計,使未取得親權之他方父母,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子女的生活狀況,看護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的權利,也有益於子女身心發展。因此,本案聲請人聲請酌定探視權,以期能穩定探視兩名被監護人,動機為親情維繫。
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關係,育有兩名子女,為未成年人,嗣因夫妻感情不諧而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任之。兩年後某日,相對人偕同警察強制將子女帶走,嗣聲請人請教律師並聲請閱卷,始發現相對人已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並經法院裁定准許在案。於是乎聲請人委請本所律師代為聲請法院,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行使會面交往的權利。
(一)關於改定監護人一案,所有法院文書皆以寄存送達的方式,使聲請人無法瞭解該案情況,也無法到場陳述意見。該裁定中並未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況且未成年子女被相對人帶走後,聲請人欲與相對人聯繫探視子女,相對人均拒不回應。相對人上開行為,已嚴重剝奪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親情關係。
(二)民法親屬篇「會面交往權」的設計,使未取得親權之他方父母,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子女的生活狀況,看護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的權利,也有益於子女身心發展,因為父母縱已仳離,仍宜儘量使子女有機會接受父母雙方感情的滋潤。聲請人縱使無法改變先前裁定之結果,然仍希冀與兩名子女繼續維持良好母子互動關係,及滿足子女對母愛需求,並考量健全其等人格發展,為此聲請法院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
(一) 聲請人自稱其在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期間,均有盡到應盡之教養義務及照顧等語,並非事實。前揭法院裁定已認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時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及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二)聲請人稱其與相對人聯繫探視小孩,相對人皆拒不回應,並非事實。相對人確有回應聲請人所發之訊息。
經法院依職權函請主管機關OO市政府委託社會福利單位對聲請人、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依據聲請人及其家人所述,過往有探視受阻之經驗,又相對人於00年00月攜兩名被監護人共同生活後,即不願意讓聲請人及其家人探視兩名被監護人,故聲請人聲請酌定探視權,以期能穩定探視兩名被監護人,動機為親情維繫;並考量夫妻關係並不理想,故宜明定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地點,較可保障未扶養一方之權益,亦可避免夫妻雙方的怨對敵對,造成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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