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認為兒媳王敏誣賴他「濫用特權」,控告其媳王敏加重誹謗並求償一元,但高等法院認定王敏根據合理懷疑寫檢舉信,並無誹謗犯意,昨仍判王敏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八月王敏向警方報案指遭家暴後,懷疑警方將報案資料洩露給宣家,因此寫檢舉函給警政署,質疑宣明智是警友會榮譽理事長,可能涉濫用特權導致警察不受理她報案,並將檢舉函寄給《蘋果》等媒體。 宣明智認為名譽受損提告,新北地院認定王敏寫檢舉信時,是因與丈夫家暴糾紛,經歷諸多異狀產生合理懷疑,無誹謗惡意判無罪。 宣明智上訴後,高院上周開庭,宣委任律師質疑王敏:「媳婦可以這樣對公公嗎?」王敏當庭落淚,但高院仍認定王敏基於合理懷疑而寫檢舉信,昨再判她無罪定讞。
觀念釐清:普通
故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誹謗罪處罰範圍外。
而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本案宣明智是警友會榮譽理事長,與警政關係良好,故王敏有事證合理懷疑其報案恐被吃案,而望能透過記者幫忙監督查證其檢舉事項,並非王敏出於惡意捏造事實,以致兩審法官才會依此認定王敏不構成加重誹謗罪,而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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