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吳小姐全家租公寓1樓房子,每2年簽約1次,已經住了20年了,但這次租約到期前1年,房東竟然帶了仲介進入屋內丈量坪數,還說要賣房子,然後每天都有仲介帶人屋前、屋後的看屋,感覺很不舒服。房東有權利賣他的房子,但他這樣強勢進入屋內,是否有觸犯刑責?
一旦房東與承租人之租約生效,承租人便取得居住使用權,若房東未經其同意,不得擅自闖入,若違反恐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無故侵入,即無正當理由,並違反居住者或看守者的意思而進入。實務上經常發生房東未有正當理由而進入承租人屋內查看,或是以修繕為由未得同意,逕而闖入等等,皆已侵害承租人自身安全及隱私權,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正常使用的權利,承租人若取得相關證據可對房東提起刑法侵入住宅罪。
本報載,房東在租約尚未到期前就帶房仲進入承租人吳小姐的租屋處,其間並未取得吳小姐的同意,且為了未來出售房屋先行帶看、丈量坪數並不符合刑法306條非「無故」的事由,故承租人吳小姐若有監視攝影或是相關事證能夠證明房東未經取得同意而侵入其住居,可對房東提起侵入住宅罪之告訴。
除了本案例之外,民眾也須注意,若有合法設置禁止進入設施的區域,包括圍牆、圍籬、公寓大廈公共設施、樓梯間等,未經許可亦不得擅自進入,否則也會觸犯該條規定。
另一方面,之前獲得同意進入,之後被要求出去卻不離開,滯留一樣會觸犯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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