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指出,有男子向法官表示,他與妻子為了銀行貸款問題協議「假離婚」,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欄上偽造母親及岳母簽名,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他和妻子名義上雖已離婚,但實際上兩人婚姻關係確實存在。該院要求男子當庭簽字,發現筆跡確與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相符,證人也確實不知簽名被偽造。
由於證人未親自見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也未授權他人在協議書上簽名,故該協議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離婚當屬無效,兩人婚姻關係仍有效存在。
兩願離婚看似簡單,但如果方式不符合法定要件,經常伴隨後續訴訟官司纏身。如報載上的案例事實即為一例,偽造簽名當然不符合離婚須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除了本報導之外,若查詢法院判決便可知,多數兩願離婚後續惹議,乃當事人主張當初的離婚證人是「買簽名」而來的,並未親自見聞夫妻離婚之真意,因此訴求法院判決兩願離婚無效,確定婚姻關係仍有效存在。
若婚姻關係模糊不清,對於已有新生活的一方,或是另一方已有新婚姻關係,其困擾性可想而知,故兩願離婚要件為何,以及該如何做才能避免後續麻煩,便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民法第1050兩願離婚規定:「
1. 訂立書面。 2.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實務上認為離婚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 雖不限於在簽訂離婚證書時在場或協議離婚的當下在場,但至少必須親見離 婚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的真意。
3.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須雙方親自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前往辦理。
法律對離婚協議書的書面內容並無特別的規定,在文具店也可以買到簡單格式的書表。但如果要求離婚協議內容完整,也可以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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