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與男友同居 被性侵控告不成

報載21歲陳姓男子與16歲少女小青同居18天,發生7次性行為,小青指控「第一次是性侵」;基隆地檢署認定,當時陳睡上舖,兩個弟弟睡下舖,陳「來硬的」,睡下舖的弟弟不可能感受不到,但他們直到天亮才知上舖「多了一個人」,檢方因此處分陳不起訴。

小青向警方指控,她住陳家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時,曾用力推開陳,還是被得逞,其餘6次是自願的。陳答辯,他們是兩情相悅,絕對沒有強迫小青。檢察官認為,小青是在木床上舖,與陳發生第一次性行為,當時下舖睡著陳的兩個弟弟,小青若遭性侵,應會抗拒,很難不吵醒別人,而陳的母親也睡在隔壁房。但家人未聽到小青有任何尖叫、反抗聲響。檢方並認為,就算小青第一次遭性侵,沒有理由繼續住在陳家18天,且與陳的父母及弟弟多次同桌用餐,顯不合常情。

法律評析

這則新聞案例看似小青的提告有違常理,因為確實發生過不少先自願與他人性交,事後反過來提告強制性交趁機敲竹槓的仙人跳案例,但是這讓人聯想到若是同樣的情形發生在夫妻之間,是否也會被認定是不合常理?夫妻間僅有同居義務,並沒有行房義務,夫妻仍保有自己的性自主決定權,若是夫妻一方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強迫另一方行房,仍構成

  • 強制性交罪

    所謂「性交」是指以性器或性器以外身體部位、物品,進入或與他人性器官、肛門或口腔接合,對象不限男女,包含口交、肛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等,「強制性交」的客觀要件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對男女為性交行為,且決意使用強制手段而為性交的主觀意識,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

    至於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是指未以強制方法對於未滿14歲或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或猥褻,因為新聞中的小青已經年滿16歲,因此陳姓男子不構成該條罪名。檢察官還是必須依照相關

  • 證人證詞、小青是否遭陳姓男子強行押住身體、小青身上是否有傷痕等情況證據判斷陳男是否有構成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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