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女為網拍服飾之賣家,為了節省經費,擷取網拍A賣家的照片,作為自己的產品型錄。A賣家發現後,馬上向警局報案。
為了保障
本案例中,溫女未經同意,擅自將別人拍攝的照片,作為自己產品型錄的行為,因為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屬於著作權法內所規範的「重製」行為,又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所以
溫女任意將照片放到網路的行為,亦會觸犯同法第92條的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太常遲到被炒魷魚,告贏雇主獲賠3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