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第1081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兩年有期徒刑以上的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吳姓男子過年期間欲向養母索錢,養母不肯竟以皮帶勒昏養母,所幸,養母送醫不久即清醒無大礙,並向警方說出養子大逆不道真相,並打算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依民法之相關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在法律上為擬制血親,該吳姓男子若有意圖殺害其養母其行為已涉及刑法第272條第2項規定,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未遂犯。若其基於一時憤怒,但無殺害之意則可能構成傷害罪,依刑法第280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此為兩者區別。
該養母擔心日後遭養子報復,想儘速跟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依吳姓男子只因向養母要錢未果,即以皮帶勒昏養母,此案一旦經法院裁決認定是故意犯罪,或屬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很快就會裁決該養父母所聲請的終止收養關係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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