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的工作內容有兩種,若房仲參與的是「媒介居間」,買賣雙方簽約後,房仲才能有仲介服務報酬;若房仲扮演的是「報告居間」,只報告締約的機會,並未於訂約時周旋於買賣之間為之說合,但仍可索取仲介報酬。
房仲人員扮演居間介紹買賣房子的角色,居間介紹有兩種情形,一為「報告居間」,只報告訂約的機會即可,其他不用管;另一為「媒介居間」,必須要負責撮合買賣雙方訂約;這二種居間的差別在於,媒介居間必須要有買方或賣方的委託授權,而報告居間則不用有授權。
大多數的房仲參與的是「媒介居間」,買賣雙方簽約後,房仲才能有仲介服務報酬。但如果房仲扮演的是「報告居間」,只報告締約的機會,並未於訂約時周旋於買賣之間為之說合,但仍可索取仲介報酬。
震太不動產公司二年前在報紙上刊登台北市成都大飯店欲出售之廣告,新華開發公司負責人潘思源看到廣告後,指示公司的陳姓副總經理以電話連絡震太公司總經理吳金盾,要求提供有關該土地、建物之坪數、位置及售價等基本資料,吳金盾遂將成都大飯店之基本資料傳真予陳,並附記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五億五千萬元,同時雙方還至現場看屋。
後來新華開發公司對售價有意見,這事因此擱置。詎料,吳金盾於去年六月看報才獲悉,新華開發已於去年五月底私下以五億元買下成都大飯店。吳金盾認為他居間報告雙方訂約的機會,有權索取居間報酬,但新華開發卻拒絕,於是告上法院。
台北地院指出,民法規定之居間,包括報告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以及撮合買賣雙方訂約的「媒介居間」這二種情形。震太公司即使沒有取得賣方之授權,至多影響其無權為買賣雙方進行締約之說合,不能擔任媒介居間人而已,本件震太公司只是「報告居間」,其義務僅在報告締約之機會,不用管後續洽約事宜。因此有無取得賣方委賣之授權都不影響其「報告居間」。
法院認為,吳金盾提供相關檔案及看屋服務,已大致具備一般買賣不動產議約時所需之資訊,顯示震太公司已充分報告「締約之機會」,震太公司是以仲介為業,非受報酬不可能為其報告居間,自得請求給付居間報酬。判決新華開發應付給震太公司一百萬元的仲介報酬。
資料來源: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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