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犯係指某些行為會構成刑事犯罪,如拿刀砍人,但也有「什麼都不做,也構成犯罪」的法律規定,像媽媽故意不餵嬰兒,就屬刑法上的「不作為犯」;本案媽媽沒打小孩,但法律上媽媽對孩子負有扶養照顧責任,即媽媽具有「保證人地位」,但如負有阻止義務卻沒阻止,法律評價上就跟直接下手犯罪沒兩樣。
新北市四歲何姓女童因為尿褲子哭鬧,連續一個月被父親以雞毛撢子等施虐,導致頭部受創成植物人,何妻目睹過程竟冷血旁觀。女童姑姑以監護人身分向何姓夫妻求償,板橋地院昨天判何姓夫妻共同賠償女兒七二二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主要高等法院認為民法規定父母有共同養育小孩的責任,見父親施暴,母親應該及時制止。但本案中何妻雖然沒動手,卻也放任何夫對女兒施暴,她的不作為(不制止)造成女童因為硬腦膜下血腫致腦神經功能障礙,被判定為植物人,因此法官才將何姓夫妻倆人都依故意傷害兒童致重傷害罪,判何夫七年徒刑,何妻三年半。
依照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而怎樣的人才是在法律上具有防止之義務的人呢?法律上指行為主體必須要有保證人的地位,認定方法如下:
1.法令有規定的: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船長對罹海難人的救助義務(海商法第142條)等等,這時父母和船長就是居於所謂的保證人地位,當未成年子女有難時,父母就要救助,沒救助的話,就是成立不作為犯,可以依法處罰。
2.自願為義務承擔的人:例如甲自告奮勇攙扶盲人過馬路,這時甲對於盲人的安全就是處於保證人的地位,因為甲是自願承擔義務者,當車子來時甲就有義務要告知盲人小心,不可以逕自放開盲人讓他自己走過去導致車禍,如果這樣,甲就是成立不作為殺人罪。
3.親密的生活共同體:長久的共同生活關係也可以形成保證人的地位。例如甲乙為夫妻,丈夫半夜甲起床上廁所發現廚房開始冒煙要著火了,卻因為剛睡前與妻子吵架還沒消氣而未叫醒妻子,自己先逃命導致妻子被活活燒死,在此丈夫也可能成立不作為犯。
4.危險共同體:指為了共同克服某種危險任務而形成的特別信賴關係。例如登山探險隊,溯溪探險隊等,成員之間都互相居於保證人地位,一人不幸墜谷或遭水沖走,其他人就有救助義務,否則也可能成立不作為犯。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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