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公公藉由撫摸媳婦下體與胸部的行為滿足自己的性慾,而且這種行為會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和厭惡感,更有礙於社會風化,所以公公的行為是犯了強制猥褻罪;又該行為已經違反媳婦的意願,讓媳婦感覺到有被冒犯的感覺,所以公公的行為也算是性騷擾。
桃園縣1名6旬牙醫覬覦大陸籍媳婦美色,趁妻子轉身背對自己時,迅速偷摸媳婦下體,妻子轉回來就假裝沒事,第二次又用同樣方式襲胸,過程彷彿扮演「一二三木頭人」,法官以他違背倫常對媳婦犯下強制猥褻、性騷擾、傷害等罪,卻毫無悔意,判處1年7個月徒刑。
所謂強制猥褻是指:依大法官釋字第407號、617號解釋,所謂猥褻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或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簡單來說:只要今天某人做了一個行為是為了滿足他自己的性慾,而他這個行為會讓一般大眾聯想到性,且讓人家覺得很羞恥不好意思甚至感到厭惡的行為就算是猥褻了。例如:甲男在公車上故意用下體抵住女乘客臀部。而本案中公公藉由撫摸媳婦下體與胸部的行為滿足自己的性慾,而且這種行為會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和厭惡感,更有礙於社會風化,所以公公的行為是犯了強制猥褻罪。
另外性騷擾是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感覺到被冒犯的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舉個例子說:今天甲主管對乙員工言詞訓話後,突然用手拍了員工屁股叫員工加把勁,只要這員工覺得被冒犯了,都可能可以成立性騷擾。而本案中的公公對媳婦所做的行為已經違反媳婦的意願,讓媳婦感覺到有被冒犯的感覺,而且以其公公的地位騷擾媳婦,使媳婦心生畏佈,不當影響到媳婦的正常生活進行,所以公公的行為也算是性騷擾。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騎車撞傷人,過失傷害與民事賠償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