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嫌等五人可能構成傷害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擄人勒贖罪、強盜罪。首先,嫌犯等將被害人毆打成傷並強押其上車,載往美容會館私刑拘禁,其行為除了構成§277傷害罪之外,尚構成§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日前東映影音公司負責人林峻賢因債務糾紛遭人擄走,五名兇嫌將他強押上車踹毆,再把他載往北縣永和一家餐廳毆打,其後再押到北市一家美容會館囚禁凌虐兩天一夜,恐嚇「在山上挖好洞等你」,脅迫讓出旗下藝人林曉培的經紀約;隨後,林母交出林曉培合約,及轉帳一萬元到指定戶頭後,並簽下五百五十萬元本票才脫困。
(一)林嫌等五人可能構成傷害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擄人勒贖罪、強盜罪。首先,嫌犯等將被害人毆打成傷並強押其上車,載往美容會館私刑拘禁,其行為除了構成§277傷害罪之外,尚構成§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刑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再者,嫌犯質押被害人並命其母親以一萬元現金及藝人林曉培經紀合約做為交換,此行為構成刑法§347擄人勒贖罪,法定刑最高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另外,較有爭議的部分是嫌犯以「在山上挖好洞等你」等語對被害人進行威嚇,究竟是屬於恐嚇取財罪或是強盜罪所處罰的行為?依實務見解認為,恐嚇取財係以威嚇方式使人交付財物,如果以將來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受恐嚇之人發生心生畏懼者,即成立恐嚇罪。然而,若除恐嚇被害人,更對其施以強暴手段,以目前所面臨的危害脅迫他人,導致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抵抗財物交付的情況 ,就不能以恐嚇取財論處,而必須以強盜罪處罰之。
(四)本票的部分,如果發票人是因為被恐嚇脅迫而簽下本票的話,當本票被成對的時候,是可以提出本票無效的!建議當事人在法生被逼簽本票的情況時,應該要馬上報警,做筆錄當作被恐嚇脅迫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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