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變更姓名,我國民法第1059條定有明文。其中當父母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本案法官即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判准孩子改從母姓。
苗栗縣陳姓男子因槍毒案服刑,即將假釋出獄,前妻卻向法院聲請變更3個子女的姓氏,她告訴法官,前夫未盡人父義務,3個孩子因爸爸坐牢,在學校常被同學取笑,覺得非常丟臉,希望3個孩子改從母姓,法官判准。
現代人可能因某種需求想要改名字,有的人想要改運,有的人士因為同名同姓太多有困擾,所以我國的民法第1059條就有規定關於變更姓名可以有下列三種辦法:
(第二項)
在本案中,由於3個小孩都未成年,因為從父姓受到不好的影響,且陳某因入監服刑,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形,因此是由前妻提起變更子女從母姓的訴訟。對於陳某告訴法官:「我已經進來服刑,為以前的過錯付出代價,對小孩很虧欠,出去後會努力彌補他們」,因此不同意子女改從母姓的理由,法官審酌後認為:3個孩子從小由母親照顧,目前也同住一起,情感親密,依附關係極濃;而陳某則因為長期服刑,和子女之間的親情薄弱,所以法官按上述規定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斷應改從母姓對孩子比較好;何況父親對子女的愛和扶養義務,也不應該因為子女的姓氏不同而受影響,所以陳某如果真的有心,出獄後仍保有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的「會面交往權」,仍然可以探視小孩,也可以彌補對子女的虧欠,因此判准3個小孩改從母姓。但本案即使法院最後未判准,以現在現行法規,子女仍可以在成年後自己變更姓氏,而不須父母同意。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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