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建設公司涉嫌10幾年前,收了消費者5千萬,稱國棟建設倒閉不蓋了。10幾年後卻換個建設名稱,以兆益地產的名稱建設海景豪宅。建設公司如果原本就打算騙錢,不打算建造房子給消費者,成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沒想到,這年頭有建商賣海景豪宅,等到消費者付完5千多萬,建商就說倒閉不蓋了,害得消費者這10年來貸款背債打官司,結果最近這名許先生再路過淡水才發現,在10年前同一塊地,用同一個建照,黑心建商換個名稱,又開始賣新的「海景豪宅」,這讓當初被騙錢的受害者氣得大罵。
夕陽下,藍色淡水河畔的百坪海景豪宅,這是10年前轟動的富豪建案「海神」;不過你能想像嗎? 有人花了5千多萬買3戶,結果建商說倒閉了,國動建設根本沒動工。結果幾年後,再以相同建照,87淡建字第0957號,在相同地點再蓋一棟「海帝」,讓10年前的冤大頭欲哭無淚。
該案建設公司涉嫌10幾年前,收了消費者5千萬,稱國棟建設倒閉不蓋了。10幾年後卻換個建設名稱,以兆益地產的名稱建設海景豪宅。建設公司如果原本就打算騙錢,不打算建造房子給消費者,成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使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法人在刑法上通常為無犯罪能力。所以除非特別法為規定,否則刑法原則上不能以法人為被告而處刑,畢竟如何將整間法人公司抓到監獄去關,本身就是個難題。若該案是負責人策劃為詐騙行為,則負責人為背後犯罪的首腦,負責人論以間接正犯,其他人為共同正犯。
而該案不只一人受騙,他們可以尋求消保官協助,必要時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法第50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而民事方面,也可以用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若消費者因為如此而有人格權受侵害的情形,也可以用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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