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逃可以「逕行拘提」

判刑定讞的前立委羅福助、江連福接連潛逃,江雖回籠,羅福助卻迄無蹤影,之前還有何智輝、王又曾、王玉雲等大咖都跑了,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認為,台灣在防止政商人物逃避司法制裁這點,除了法制不完備,也有人謀不臧因素。面對如今的「逃亡潮」,吳景欽說,不能再等修法,現有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2項的「逕行拘提」就可以用,案件一確定,馬上拘提發監,至少先把定讞後的空窗期補起來。

法律評析

以現行制度解決困境

我國訴訟制度審判有時間太長的問題。舉例而言,偵辦普通竊盜案一個審級就要一年,第二審又重來一次,至少又一年,這只是普通案子;如果是最低本刑三年以上的案件,上訴到三審要花更長時間,等到三審定讞,時間可能超過四、五年。問題就出來了: 一般案件法院能押人的時間,加起來最長是兩年兩個月,以審判流程平均四、五年來看,一定要把人放出來,出現空檔就很大。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重罪案件,本來沒有押期限制,可以一直押到判刑確定直接發監。不過本月十九日以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規定了押期限制,經計算後,五一九以後的新案,最長只能押三年三個月,重罪被告也一樣。

大法官做出665號解釋後,羈押變得非常嚴格,這是必然的,因為羈押侵害人權比較深,不能再像過去常常用,被告因此獲得交保或責付。交保就有監控問題,由於警力不足,不可能時時監視,有必要輔以電子監控,來彌補人力監視不足的困境。

現在這麼多人跑掉,是因為判決確定到執行間有空窗期,法院宣判時判決書未必做成,而檢察官要收到判決書才發傳喚通知書執行,空窗時間短的話一週,長的話一個月,有辦法的人當然會跑。如果用四六九條先拘提起來,執行部分,我支援用二審判決書來執行,不用等三審判決書完成才執行,這樣就沒有可供逃跑的空隙了。這次法務部提出的新方案是,判刑兩年以上的被告,檢察官可以逕行拘提。它還是要修法,要經過司法院,再送到立法院,緩不濟急阿!用四六九條馬上可以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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