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為避免未成年男女因合意性交偷嘗禁果觸法,給他們一個和解撤回告訴的機會,定下第227條之1及229條之1的例外條款,也就是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或猥褻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且屬於告訴乃論罪。一般稱為「兩小無猜條款」。
一名小六女童趁家中沒人,帶十六歲男友回家偷嘗禁果,女童中途喊:「很痛,不要弄了。」但少年並未停止,此時女童母親突然返家,撞見兩人裸躺床上,大怒通知對方家長,男方家長有意和解,但女童母親堅持要給對方警惕,報警提告。少男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少年法庭。
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未滿14歲的男女為性交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本案的少男未滿18歲,適用刑法第227條之1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依法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且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要少女的父母親提起告訴,否則檢察官無法依職權主動偵查辦理後起訴。
但少男已滿16歲,僅女方有權對男方提告,男方則無從告起。1999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時,將強制性交(性侵)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為免未成年男女因合意性交偷嘗禁果觸法,給他們一個和解撤回告訴的機會,定下第227條之1及229條之1的例外條款,也就是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或猥褻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仍屬於告訴乃論罪。一般稱為「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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