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未經親戚的同意偽造本票之行為,已構成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但由於被告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意圖,法官審酌被告偽造本票動機單純,前妻收受後也未對外流通或提示,未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故認被告犯行尚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王男四年前為證明有錢可娶妻,偽造七張本票面額共二百五十萬元,騙妻子蔡女只要親戚還錢就有能力付大小聘金。前年兩人離婚後,蔡女發現七張本票字跡全相同,怒告王男。地院認為王男為證明有資力娶妻而犯罪,情堪憫恕,昨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輕判他一年八月徒刑。
票據法規定的有價證券包括支票、匯票和本票,所以偽造本票等同偽造有價證券,未經本人授權而冒用本人名義發票,已觸犯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因本票是擔保工具,簽發本票就如同借款掛保證「我一定會還」,因此當發票人拒絕付款,持票人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要求強制執行,追討速度比較快,不須再經訴訟程序,因此簽發本票時要謹慎。
王男坦承未經親戚的同意偽造本票,但只是為證明有娶妻支付聘金的資力,沒有詐騙的意圖,事後叔叔和姑姑等家人都表示願意原諒他,蔡女也未進一步要求他兌現五十二萬元聘金。法官審酌王男偽造本票動機單純,前妻收受後也未對外流通或提示,未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故認王男犯行尚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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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1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及其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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