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樓梯間門口不得放鞋子、鞋櫃、踏墊等雜物

由於各樓層樓梯間、共同走廊屬於公共空間,住戶不得據為私有,違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A女目前住在社區大廈裡,每棟每層有三戶,有樓梯間、電梯間、還有三門口的共同區域,A女想在自家門口放置腳踏墊,僅墊子無鞋子等其他雜物,請問是否違法?腳踏墊沒有擋到其他人逃生動線,也不會擋到同層住戶動線,還是不能擺放嗎?

法律評析

公寓大廈公共空間不得私用

公寓大廈的當樓層電梯間、樓梯間、走道、通道等面積,是由當層住戶所共有,即一般俗稱「小公」,所以自家門口外各樓層內的公共空間,已屬小公範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的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為法定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再依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有罰則

由於各樓層樓梯間、共同走廊屬於「小公」範圍,住戶不得據為私有,逕自擺放如鞋櫃、鞋子、傘架、腳踏車、腳踏墊等雜物,而且住戶擺放腳踏墊,也可能有使他人滑倒的危險,從法律觀點來看仍屬不得任意擺放的物品。且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