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離婚之事由其中一項為「配偶罹患不治之惡疾」,實務上通常必須是令人厭惡、具傳染性且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的疾病,法官才會判准離婚。配偶罹患難以根治的梅毒、重大精神疾病、愛滋,通常可構成離婚要件,但肢體殘障、不孕、中風、植物人、能控制或治癒的癌症,法官多半不認為是離婚理由。
羅女嫌丈夫黃男打鼾超大聲,訴請離婚,但法官認定黃男曾開刀治療打鼾,積極想解決問題,且打鼾並非「不治之惡疾」,不符離婚要件。法官建議羅女睡覺戴耳塞、放音樂,克服丈夫打鼾困擾。最高法院昨駁回羅女離婚訴求,全案定讞。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規定,若配偶施暴、精神虐待、惡意遺棄、通姦、重婚或觸犯吸毒等不名譽的罪,都構成法院裁判離婚之事由。至於另一項經常引發爭議的離婚要件「配偶罹患不治之惡疾」,實務上通常必須是令人厭惡、具傳染性且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的疾病,法官才會判准離婚。配偶罹患難以根治的梅毒、重大精神疾病、愛滋,通常可構成離婚要件,但肢體殘障、不孕、中風、植物人、能控制或治癒的癌症,法官多半不認為是離婚理由。
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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