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原意旨在給僱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彈性(俗稱責任制),但近年此法遭不肖業者曲解,使致部分業別處在超長工時處境,造成數起「過勞」憾事。因此,勞委會今天公佈,「醫療保健服務業」將在民國103年全面排除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規定。
勞委會今天公佈,「醫療保健服務業」將在民國103年全面排除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規定。在此之前,勞政機關將以4週工時不超過168小時,每月總工時不超過240小時為參考審核指引。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是在民國85年間,為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因應部分工作性質需要所增訂,將部分如保全、系統研發工程師、醫護保健業、保全業等38種行業別,排除勞基法規範工時,原意旨在給僱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彈性(俗稱責任制)。
上述規定雖允僱主與勞工針對工作時間及假日等事項另以書面約定,但須報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才有效力。近年此法遭不肖業者曲解,使致部分業別處在超長工時處境,造成數起「過勞」憾事。
在近日公告排除適用的「醫療保健服務業」有,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產房、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和精神病房的清潔人員;血液透析室、高壓氧艙單位、放射線診療部門、檢驗作業部門、血庫、呼吸治療室,其他還包含實驗室、研究室研究員、資訊系統部門設計師和工程師及救護車駕駛及技術員。
第2階段「醫療保健服務業」在民國103年元旦排除,不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者為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產房、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和精神病房和器官移植小組醫事及技術人員。
勞委會說,在103年排除適用的醫護人員,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仍應依勞委會新訂審核參考指引核備,4週內正常工時不能超過168小時,每月工作總時數不可超過240小時。
資料來源: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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