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奇聞軼事:好心差點變毒販!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幫人託運行李,裡面若擺設的是毒品,也可能觸法。但是若是真的不知道裡面裝置的是何物,沒有犯罪故意,構成要件自然就不該當。
網路流傳一封檢察官登機前,婉拒幫老婦的兒子托運行李親身經歷,這名檢察官登機後還發現,老婦之子根本不在機上,認為是毒販嫁禍他人的運毒伎倆;提醒出國民眾,千萬不要幫不認識的人托運行李,以免被當成運毒共犯後悔莫及。撰文檢察官說,日前從高雄小港搭機到越南,登機前有名老婦人帶著20幾歲、手提2箱行李的年輕人,用非常親切及懇求的語氣說:「這位先生,不好意思!我兒子要到越南工作,行李太多,重量超重,能不能拜託您托運一箱行李?」雖然老婦人願意打開行李讓人檢查,不過,檢察官打量一下「所謂老婦人兒子的年輕人」,雖然外表看來不像壞人,但出差還要老媽媽陪到機場CHECK IN,顯然有違常理,為避免不必要麻煩,堅決說:「NO!」檢察官發現,登機時並沒看見「老婦人兒子」進入候機室,登機後,還來回從機頭「搜查」到機尾好幾次,都沒看到這個人。檢察官研判,「老婦人兒子」本來就不打算登機,手上虛晃的機票,是要登機及出關取行李的同黨所有,若幫忙攜帶行李夾帶過關,這名藏鏡人會自動來取走行李,若不幸被出入境海關查獲,藏鏡人仍會逍遙法外,但幫忙帶行李的就成為代罪羔羊。
(一)依據刑法第257條:「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二)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三)幫人託運行李,裡面若擺設的是毒品,也可能觸法。但是若是真的不知道裡面裝置的是何物,沒有犯罪故意,構成要件自然就不該當。(因為法律如果要處罰過失犯,依據刑法第12條第2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要有特別的明文規定才行,若無明文規定卻加以處罰,則可能違反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但心理主觀所想,難以證明,建議還是別自淌渾水,或許可以比較自在。
法院認可不貞蒐證權,偷翻到的郵件也可以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