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母親和兒子之間是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不是贈與契約,所以現在兒子竟然拒絕扶養她,她要終止雙方土地的借名登記關係,把土地要回來亦無不可 。
高雄市洪姓婦人十年前在林園區購地蓋屋,並將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兒子李姓男子名下,不料近年來母子為財產分配事宜失和,李男揚言不願扶養母親,洪婦憤而狀告兒子要求返還土地。高雄地院認定,土地是洪婦出資購買,只是暫時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判洪婦勝訴可奪回土地。
借名登記契約,是指依訂約當時具體的情形去作觀察,其並非為信託契約,而依當事人真意,係當事人一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移轉於他方名下,然而管理、使用、處分權仍然屬於所有人之一種無名契約。
洪婦主張,現住房屋所在土地,是十年前她花五百多萬元向張姓男子購得,買來後就一直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也就是他和兒子之間是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不是贈與契約,所以現在兒子竟然拒絕扶養她,她要終止雙方土地的借名登記關係,把土地要回來亦無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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