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登入他人帳號密碼就可能構成犯罪。
一名跟女友分手六個多月的男子,獲悉前女友另結新歡決定報復,他利用前女友在購物網站申請的帳號和密碼,花一千七百元購買電腦軟體,女子收到後覺得有人惡作劇,報警處理。警方根據網路IP位置,日前傳喚男子到案,他一臉不解地說:「用別人的網路帳號也犯法?」警方訊後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將他送辦。
男子為了報復前女友,遂用前女友的帳號和密碼,購買電腦軟體,男子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處罰的行為有三種:
1.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2. 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3. 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只要行為人有上述三種行為其中一種者,且行為人實行本罪的行為時須是「無故」為之,所謂「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或沒有法律依據或授權而言,即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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