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免刑門檻極高,由於本案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例如當時的傷害罪),且顯可憫恕,減刑仍嫌過重,則可依刑法第61條規定得免除其刑。但「免除其刑」所表彰的意義,是指「成立」犯罪,只是在刑的執行上,法律將之免除掉而已。
林女為挽回男友感情求助命理師,結果付1萬元後,慘遭神棍劉男以「豬哥神和合術」誘騙做愛,整晚被性侵3次,還得假裝高潮並拍裸照,事後劉食髓知味,竟稱要再「作法」3次才有效,林女驚覺被騙,糾眾將劉打成豬頭並搶回裸照,被依傷害及強制罪起訴,但台北地院認定她打人情有可原,昨罕見判她免刑。
法官指出,林女等人「動用私刑」為法所不允許,但她被騙財色後情緒失控,雖觸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傷害罪,但情堪憫恕,不必入獄也不必罰錢;至於幫林女出氣的其他4名共犯,因得知劉男又想性侵林女,一時氣憤才動手打人,且事後坦承犯行,因此各輕判拘役20日至40日,均可易科罰金。
檢方當初也認為林女動機值得同情,並在起訴書中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另有檢察官分析,林女確實犯罪,法院引用「情堪憫恕」直接判免刑,實務上確實少見,常見做法是法院先酌予減刑,再諭令緩刑,結果雖都不用服刑,但法律意義並不相同。
免刑門檻極高,須符合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犯案時心神喪失或適用《證人保護法》等要件,才可獲判免刑。若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或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及贓物等罪,且顯可憫恕,減刑仍嫌過重,則可依《刑法》第61條規定得免除其刑。其餘涉犯刑責較重之罪,除獲檢方核准轉任污點證人,或罹患精神疾病、犯案時不能辨識自己行為是否違法等情況可以免刑,否則只能減刑,無法免刑。
「免除其刑」所表彰的意義,是指「成立」犯罪,只是在刑的執行上,法律將之免除掉而已。既然成立犯罪,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即應喻知「有罪判決」,但又因其有免除其刑事由,所以要喻知「免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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