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少年涉嫌欺負一名五旬聽障男士,集結行搶,不斷拿塑膠凳與鐵製垃圾桶蓋毒打聽障人士,並撒尿在聽障男士身上,係貶抑該名聽障男子之人格,且該五名男子是集體為之,上述行為已構成刑法加重強盜罪及公然侮辱罪。
台東5名少年昨天凌晨涉嫌台東火車站欺凌一名54歲聽障男子,撒尿、還拿塑膠凳和鐵製垃圾桶蓋毒打他,搶走他的2000元車資逃逸,警方今天循線逮捕該5名惡少,其中一人未成年;案由警方偵訊中。
該案中,五名少年涉嫌欺負一名五旬聽障男士,集結行搶,不斷拿塑膠凳與鐵製垃圾桶蓋毒打聽障人士,使聽障人士不能抗拒的情事,而又有結夥三人以上之情事,成立刑法第329條加重強盜罪。
至於,撒尿在聽障男士身上,係貶抑該名聽障男子之人格,且該五名男子是集體為之,為強暴行為,觸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公然侮辱罪強暴犯,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而五名少年之中有一名是未成年人,仍需視其是否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或「未滿十四歲」?若未滿十四歲之人,依刑法第18條第1項不罰;若未滿十八歲,依刑法第18條第2項,由法官決定是否要減輕其刑。而未滿十八歲之人,若為犯罪行為仍需接受感化教育,此為刑法第86條所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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